各市、地、縣、財稅局,各鐵路貨運站、車務段、直屬站、北侖臨管處:
根據(jù)國家稅務局、鐵道部[89]國稅地字第094號聯(lián)合通知規(guī)定:鐵路貨運憑證承運方應納的印花稅由鐵路部門匯總繳納〔簡稱匯繳〕;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由鐵路部門代扣匯總繳納〔簡稱代扣匯繳〕?,F(xiàn)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就有關具體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辦理匯繳和代扣匯繳的辦法。
〔一〕辦理貨運憑證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單位,為杭州鐵路分局;計算和代扣印花稅的單位為杭州鐵路分局下屬各貨運車站〔包括寧波市范圍內(nèi)的各貨運車站〕。
〔二〕鐵路運單是具有合同性質的貨運憑證,鑒于目前以運單匯總納稅存在一定的困難杭州財稅局,現(xiàn)確定鐵路貨運的應納稅憑證為運單所對應的鐵路貨票。貨票中承運方的報告聯(lián)作為計算匯繳和代扣匯繳的原始憑證;托運方的報銷聯(lián)作為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
〔三〕在貨票費別欄目中增列一項“印花稅”項目,貨運車站在收取運雜費的同時,以運費〔即貨票中的第一欄金額〕按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并代扣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款,填入“印花稅”項目內(nèi)。承運方的印花稅款也按此數(shù)由杭州鐵路分局集中匯繳杭州市財稅局。
為了方便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稅,超過一角的按實計繳,計算到分。
〔四〕鐵路分局應將填開貨票的報告聯(lián)依照序號按期裝訂成冊;根據(jù)主管稅務部門核定的納稅期限,按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稅額分項填開繳款書,匯總繳納。
〔五〕匯繳和代扣匯繳可采用按月預繳,按季結算的繳納方法。結算應在每季末的次月底前進行。具體預繳及結算期限由杭州市稅務部門與杭州鐵路分局商定。
〔六〕由于中途變更運輸,所收運費需要多退少補的,不再辦理印花稅的退補手續(xù)。
〔七〕匯繳和代扣匯繳的違章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及《浙江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委托鐵路運輸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杭州財稅局,必須按規(guī)定接受鐵路貨運部門代扣稅款的管理和納稅監(jiān)督。
三、杭州市稅務機關負責對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檢查和監(jiān)督。
四、稅務部門應根據(jù)代扣和匯繳稅款的金額,付給鐵路部門5%的手續(xù)費。手續(xù)費應由當?shù)囟悇諜C關按規(guī)定提退付給,鐵路部門不得從代扣稅款中坐支。
五、鐵路貨運部門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具體事宜,由杭州市稅務部門商杭州鐵路分局辦理。
六、軍事運輸、國際聯(lián)運、水陸聯(lián)運、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路料運輸、工程臨管運輸?shù)葢{證的印花稅征收辦法另文規(guī)定。
七、本通知自1989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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