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稅務監(jiān)管的三大瓶頸(自然人主播的稅務監(jiān)管)

近年來,電商直播逐漸成長為一股重要的新經濟力量。特別是在今年疫情防控的背景下,電商直播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線下消費的不足,起到了擴內需、促消費的作用。因行業(yè)特點,電商主播的收入也相對多元靈活,因此,這一群體的涉稅風險和納稅信用管理也值得關注。

目前,電商主播分為“個人主播”和“簽約主播”(或“工會主播”),“簽約主播”一般作為直播平臺的員工,領取工資薪金或者按此領取勞動報酬,其個人稅收風險較小。在這里,筆者僅探討與直播平臺沒有固定契約關系的“個人主播”,從個人納稅信用管理的角度探討改善自然人稅務管理和服務。

01、自然人主播的稅務監(jiān)管瓶頸

“快手雙11主播帶貨top50終極榜單”顯示,2020年“雙11”期間,排名前50的主播人均帶貨量達1.4億元,可觀的銷售量背后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和隱憂。

從稅收管理的實踐層面看,稅務部門目前還較難以準確掌握自然人主播的收入。“直播帶貨”運營模式背后是靈活多元的經濟模式,其法律關系則包含網絡購物邀約、廣告代言、銷售提成等多重內容,其產業(yè)鏈條復雜,涉及多方利益。其中,自然人主播的收入構成有多個層次,既有直接來源于品牌方、消費者的,還有部分與直播平臺“分享”的,這些原始、全面、復雜的交易數據均掌握在直播平臺手中。

從法律層面看,目前尚缺乏對于自然人主播的制度約束。目前,與“直播帶貨”關系最直接的法律是2018年通過的《電子商務法》,而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難以與之有機銜接,存在幾個突出問題:

一是稅收征管屬地判定難。對于主播來說,手機就是“柜臺”、手機就是“舞臺”,其背后大大小小的直播平臺經營地址流動性強、經營地址隱蔽或存在多個地址,有逃避稅收管理的風險。

二是處罰性規(guī)則執(zhí)行難。根據《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負有督促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稅務登記的責任并承擔不利后果。但對于稅務部門來說,這條規(guī)定沒有對應的稅收措施,沒有介入執(zhí)行的依據和途徑。

三是檢查手段有待完善。稅務檢查的方式主要是查閱納稅人的賬簿資料、實地檢查經營情況、查詢存款賬戶等,這些方式對于大數據時代的主播來說仍顯不足。

02、建立健全個人納稅信用管理機制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年~2020年)的通知》(國發(fā)〔2014〕21號)對稅務領域信用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但現行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主要適用于企業(yè),自然人的納稅信用管理缺乏明確、統一的要求。以自然人主播為代表人群,監(jiān)管“堵點”主要在于數據“壁壘”和自然人較低的稅收遵從度,未來應緊密結合自然人的行為特點,建立起數據基礎更廣泛、激勵處罰更靈活、制度規(guī)定更簡明的個人納稅信用管理機制,這既契合柔性執(zhí)法的趨勢,也符合自然人稅務監(jiān)管的現實需求。筆者認為,對于新經濟業(yè)態(tài),既要審慎監(jiān)管又要強化風險意識。面對產業(yè)發(fā)展帶來的監(jiān)管新問題,稅務部門應主動應變,寓管理于服務。面對以主播為代表的有較高靈活性收入的自然人納稅主體,筆者認為可建立健全個人納稅信用管理機制,推動形成稅收共治新局面。

建立健全個人納稅信用管理機制要以數據共享為基礎??椌蛿祿W是開展個人納稅信用管理的第一步。稅務部門要以下步稅收信息化建設為契機進一步實現數據共治共享,更全面獲取自然人涉稅數據。自然人經濟交易半徑廣闊,經濟數據零散隱蔽,稅務機關要積極融入“數字政府”的建設,拓展與各部門數據共享的深度和廣度,多方向延伸數據獲取“觸角”,建立起第三方涉稅信息管理模式,形成強大的電子政務系統。建議探索推行“數字身份證”,讓個人身份識別代碼成為線上活動的識別碼,實現線上經濟往來的有跡可循,便于稅務部門即時提取涉稅相關經濟數據,并通過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有效對接,嵌入納稅數據填報模塊,快速進行涉稅風險識別、智能分析自然人涉稅風險。

建立健全個人納稅信用管理應堅持分級分類原則。從納稅主動性、及時性、準確性等多個維度開展自然人納稅申報情況綜合評價,施行自然人納稅積分制度,對自然人納稅信用進行分級分類管理,推動個人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社會化運用,讓個人納稅信用成為重要的社會征信指標。對于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可進一步探索“一體化”的個人征信指標,將納稅信用作為個人征信綜合積分的指標之一,綜合運用評價結果。對于積分高的自然人,不僅在涉稅服務上“一路綠燈”,還可在其他社會活動中享受更優(yōu)待遇,如提高落戶積分、放寬貸款要求、優(yōu)先享受市政服務等。同時,分類處理自然人的涉稅違法行為,對于輕微違法行為可以適用“首違不罰”,對于嚴重影響稅收征管秩序的行為,可根據積分的動態(tài)調整結果,采取限制出境、限制出入高檔場所、限制開展經營活動等措施進行處罰。

隨著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的不斷演進和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渠道的不斷拓展,建立健全個人納稅信用管理機制既是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也是構建誠信社會的必要制度環(huán)節(jié),需要統籌多方力量,系統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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