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管理措施及成效(單位控煙措施及成效)

省直各部門、單位:

為加快構建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推動績效管理實施對象從政策和項目向部門和單位整體績效拓展,提高部門和單位整體績效水平,根據《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fā)〔2019〕2號)等有關規(guī)定,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部門和單位整體績效管理暫行辦法》?,F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1年1月8日

山東省省級部門和單位整體

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構建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推動績效管理實施對象從政策和項目向部門和單位整體績效拓展,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管理效率和行政效能,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fā)〔2018〕34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fā)〔2019〕2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部門和單位整體績效管理(以下簡稱“整體績效管理”),是指省級部門和單位按照預算收支全面納入績效管理的要求,圍繞部門和單位職責、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以預算資金為主線,統(tǒng)籌考慮資產和業(yè)務活動,從運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職效能、社會效應、可持續(xù)發(fā)展能力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門和單位整體及核心業(yè)務實施效果,提高部門和單位整體績效水平的一系列績效管理活動,具體包括整體績效指標設置、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自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用及公開等。

第三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整體績效管理制度,組織指導省級部門和單位開展整體績效管理工作。根據管理工作需要,組織實施整體績效評價。

省級部門和單位負責健全內部工作協(xié)調機制,組織本部門單位各相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整體績效管理工作。

第四條 整體績效管理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經濟社會發(fā)展目標,省委省政府重點任務要求。

(三)部門職責相關規(guī)定。

預算管理措施及成效(單位控煙措施及成效)

(四)部門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重點任務及重大政策和項目安排情況。

(五)相關行業(yè)政策、行業(yè)標準及專業(yè)技術規(guī)范。

(六)預算管理制度及辦法,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財務和會計資料。

(七)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jiān)督稽核報告等。

(八)財政部門和業(yè)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依據。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整體績效目標管理

第五條 整體績效目標,反映部門和單位使用全部預算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總體產出和效果,包括整體戰(zhàn)略目標和年度整體績效目標。

第六條 整體績效目標管理包括整體績效目標的編制與審核。

第七條 整體績效目標編制范圍及規(guī)范,由省財政部門予以明確。省級部門和單位按要求設置績效指標及指標值。

(一)整體戰(zhàn)略目標是部門和單位責任的具體化,是部門和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履行責任所要達到的水平和具體要求。部門和單位應通過對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的梳理、分解,選擇應由本部門和單位承擔的主要責任、體現區(qū)域特色的指標,設置戰(zhàn)略績效指標,并依據相關規(guī)劃等確定指標值(具體格式見附件1)。

(二)年度整體績效目標,應根據對部門和單位職能的梳理,概括、提煉出能夠反映工作職責的關鍵性指標,收集相關基準數據,結合年度預算安排等情況,確定相應指標值(具體格式見附件2)。

第八條 整體績效目標編制要求:

(一)指向明確??冃繕藨戏煞ㄒ?guī)規(guī)定、國家重大戰(zhàn)略目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部門(單位)職能及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等要求,并與資金的政策目標、用途、使用范圍、預算支出內容等緊密相關。

預算管理措施及成效(單位控煙措施及成效)

(二)重點突出。績效目標應清晰反映完成部門和單位責任所要達到的水平和具體要求,體現核心產出和效果,精簡準確、突出重點。

(三)實化量化??冃е笜藨Y合工作實際需要確定,定量細化,量化數據易于獲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指標,可采用定性表述,但應具有可衡量性。

(四)合理可行。綜合考慮成本和效益,績效目標要與計劃期內的任務數或計劃數相適應,與預算確定的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對完成任務目標具有約束力,避免設立過高或過低。

第九條 績效標準,是設定、審核績效指標時所依據或參考的標準,通常包括計劃標準、行業(yè)標準、歷史標準等,也可用于對績效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比較。

(一)計劃標準,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作為評價標準。

(二)行業(yè)標準,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yè)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指參照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為體現績效改進原則,在可實現的條件下應當確定相對較高的評價標準。

(四)省財政部門和部門單位確認或認可的其他標準。

第十條 省財政部門從績效目標填報要素是否齊全完整,是否細化量化,明確清晰等方面,對整體績效目標完整性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省級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重點工作調度、項目跟蹤、數據抽查、實地查驗、系統(tǒng)監(jiān)測等方式預算管理措施及成效,動態(tài)關注整體績效目標完成及預算執(zhí)行等情況,及時發(fā)現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糾偏。

第三章 整體績效自評

第十二條 年度預算執(zhí)行完畢,省級部門和單位要對年度整體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我評價,自評內容主要包括年度整體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及預算執(zhí)行情況。

第十三條 合理設置指標權重。整體績效自評采用百分制,原則上預算執(zhí)行率和一級指標權重設置為:預算執(zhí)行率10%、績效指標90%。省級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績效指標重要程度,設置指標權重分值。

第十四條 得分評定方法。整體績效自評采用定量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比較法,對照年度整體績效目標及部門預算,對目標完成及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分析評判,計算各項指標得分,匯總形成績效自評結果,并填報《整體績效自評表》(附件4)。整體績效自評總分在90分(含)以上的為“優(yōu)”,80分(含)-90分的為“良”,60分(含)-80分的為“中”,低于60分的為“差”。

第四章 整體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選擇部分省級部門和單位開展整體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整體績效評價主要從部門和單位整體績效目標、資源配置、資產管理水平、運行成本控制情況、履職效能實現情況、可持續(xù)發(fā)展能力以及滿意度情況等方面,設置評價指標進行評價,衡量部門和單位整體成效與核心業(yè)務實施效果。

第十七條 整體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整體績效指標充分銜接,全面反映整體目標、資金資源配置、管理效率、運行成本、履職效能、可持續(xù)發(fā)展能力和滿意度等。

(二)優(yōu)先選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部門和單位履職的核心指標,精簡實用。

(三)指標內涵應當明確、具體、可衡量,數據及佐證資料應當可采集、可獲得。

(四)同類部門和單位整體共性評價指標和標準應具有一致性,便于評價結果相互比較。

(五)評價指標的權重根據各項指標在評價體系中的重要程度確定,應當突出結果導向。

第十八條 整體績效評價方法。整體績效評價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標桿管理法等。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投入與產出、效益進行關聯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較法,是指將實施情況與績效目標、歷史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qū)同類情況進行比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績效目標確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為優(yōu)的方法。

預算管理措施及成效(單位控煙措施及成效)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評判的方法。

(六)標桿管理法,是指以國內外同行業(yè)中較高的績效水平為標桿進行評判的方法。

(七)其他評價方法。

第十九條 整體績效評價程序包括評價準備、評價實施和評價結果等環(huán)節(jié):

(一)確定整體績效評價對象。

(二)下達評價通知。

(三)研究制訂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四)收集績效評價相關數據資料,并進行現場調研、踏勘、座談、訪談和社會調查等工作。

(五)核實有關情況,分析形成初步結論。

(六)與被評價部門和單位交換意見。

(七)綜合分析并形成最終結論。

(八)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九)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第二十條 整體績效評價結果。采取評分和評級相結合的方式,總分一般設置為100分,等級一般劃分為四檔:90(含)-100分為優(yōu)、80(含)-90分為良、60(含)-8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預算管理措施及成效(單位控煙措施及成效)

第二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整體績效評價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相關領域專家(以下簡稱第三方)實施,要加強對第三方的指導和監(jiān)督,確保評價結果的客觀和公正。

第五章 評價結果應用及公開

第二十二條 省級部門和單位應加強自評結果的分析與應用,將自評結果作為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預算執(zhí)行率偏低、自評結果較差的指標,要說明原因預算管理措施及成效,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部門應將整體績效評價結果,及時反饋被評價部門和單位;被評價部門和單位應當按要求向省財政部門報送整改落實情況。

整體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預算、調整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逐步建立整體績效報告與公開制度。省財政部門選擇部分部門和單位整體績效目標、績效自評結果和評價結果,向省政府和省人大報告,并將重點部門整體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省級部門和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市(區(qū)、縣)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的部門和單位整體績效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1.整體戰(zhàn)略目標表

2.年度整體績效目標表

3.整體績效指標體系設置說明

4.整體績效自評表

查看對應政策解讀:關于《山東省省級部門和單位整體績效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查看對應一圖讀懂:一圖讀懂|山東省省級部門和單位整體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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