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軍 陳展 譚偉/文
近年來,在中國企業(yè)走出去的大背景下,許多境內企業(yè)都邁出了全球化的步伐,布局海外業(yè)務。為了快速達到海外上市的目的,紅籌架構成為了眾多境內企業(yè)的首選。
典型的紅籌持股架構一般是在開曼群島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作為上市主體,通過特殊目的公司持股境內運營實體(即“開曼-BVI-中國香港-中國內地運營實體”)。這樣的架構不僅在審批程序、股權運作、投融資活動等方面體現出諸多優(yōu)點,在優(yōu)化企業(yè)稅負方面也有特殊意義,尤其是享受股息預提稅的稅收協定優(yōu)惠方面。
一、享受協定待遇的重要條件:符合“受益所有人“
上文提到的享受股息預提稅的稅收協定優(yōu)惠,是指從中國內地運營實體向中國香港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公司”)分配股息時,根據國內法,香港公司應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而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稅收協定),若香港公司持有內地公司股權超過25%,香港公司可以按5%繳納預提所得稅,也就是享受減半的稅收優(yōu)惠。這對于降低上市公司整體稅負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所以享受協定優(yōu)惠稅率,一直是紅籌上市公司非常關注的問題。若要享受股息的協定優(yōu)惠稅率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境外股東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的股權;2)境外股東需取得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稅務局簽發(fā)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3)境外股東是該股息的受益所有人,而不是為濫用協定目的而設立的“導管公司” 。
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和財產,擁有支配權和控制權的人,即受益所有人是實質上而不是形式上擁有所得的人。由于協定稅率往往比國內法優(yōu)惠很多,且設立“導管公司”的成本不高,一些跨國公司特意在協定稅率特別優(yōu)惠的地區(qū)或國家設立中間層公司,人為地規(guī)劃股息、利息等所得的流向,以此來濫用協定優(yōu)惠。所以一直以來,各國稅務局都非常關注識別“導管公司”,確保享受協定待遇的公司/個人為真正應該享受協定待遇的公司/個人,即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
二、“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借鑒國際經驗,于2018年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稅籌公司如何收費,比之前的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標準,對濫用協定風險較高的安排進行了更加有效的防范;另一方面明確了允許一些沒有濫用協定目的和結果的情況可以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為協定待遇享受提供了更加公平合理的環(huán)境。
根據9號公告第二條,在判定股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時,應根據以下因素,結合具體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于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申請人有義務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qū))居民,“有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雖未約定義務但已形成支付事實的情形。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實質性經營活動包括具有實質性的制造、經銷、管理等活動。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否具有實質性,應根據其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進行判定。
申請人從事的具有實質性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可以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請人從事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同時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如果其他經營活動不夠顯著,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
締約對方國家(地區(qū))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在紅籌上市架構下,如果香港公司從事相當多的實質經營,且對取得的股息所得有足夠的支配權,那么香港公司可以直接去申請協定待遇。但是如果香港公司只是作為控股公司存在,并沒有實質從事與控股相關的投融資業(yè)務,對從運營實體取得股息的用途也沒有話語權,通常來說,不太可能會被判定為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
三、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仍可以享受協定待遇
即使香港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這筆股息依然可能享受協定優(yōu)惠。9號公告允許當香港公司不滿足“受益所有人”條件時,通過判定其母公司身份稅籌公司如何收費,來確定香港公司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具體有以下幾種思路:
1. 香港公司由香港上市的香港居民公司100%持有
如右圖所示,若開曼公司是一家已經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且直接或間接持有申請人(中國香港公司)100%的股權,那么取得開曼公司、BVI公司(如果架構中沒有BVI公司,則無需考慮)和中國香港公司的香港稅收居民身份后,香港公司可以享受5%的協定優(yōu)惠稅率。
2. 香港公司由香港地區(qū)的受益所有人100%持有
如右圖所示:
雖然申請人中國香港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的判定,但間接持有其100%股份的股東開曼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的條件(參照第二大點列出的內容,一般來說,上市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且香港公司是申請人所屬地區(qū)(香港)的稅收居民;值得注意的是,本款對BVI公司(如果架構中沒有BVI公司,則無需考慮)的稅收居民身份并無要求。
3.香港公司100%間接或直接持股的股東,是“受益所有人”且能享受相同或更優(yōu)惠的稅率
如右圖所示:
雖然申請人中國香港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的判定,但直接持有其100%股份的股東開曼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的條件;且開曼公司是新加坡或其他協定稅率等于或優(yōu)于5%的國家(地區(qū))的稅收居民:值得注意的是,在這種情形下,開曼公司、BVI公司(如果架構中沒有BVI公司,則無需考慮)和中國香港公司需要逐層取得稅收居民身份。
綜上所述,紅籌架構公司可以有多重路徑實現享受協定待遇的目的。可以根據上述要求,結合自身實際,選擇更容易更簡便的方式。
(王軍系畢馬威中國資本市場稅務服務合伙人;陳展系畢馬威中國稅務總監(jiān);譚偉系畢馬威中國資本市場稅務服務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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