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冊參考資料
1、在香港有限公司下面可以申請分行,分行名稱無須以“有限公司”或“Limited”結尾。必須向稅務局申請分行登記證(沒有注冊證書,且此分行登記證不能代替公司的商業(yè)登記證)
2、公司名稱獲得注冊并不表示該名稱受到保護,也不表示該名稱不會遭其他人反對。如其后有侵犯知識產權的申索提出,該公司不能以名稱已在公司注冊處注冊作為免責辯護。
3、如果該名稱被認為與載與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過分相似”,處長會向該公司發(fā)出更改名稱指示。如不遵從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現時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及監(jiān)禁6個月,如持續(xù)失責,則可處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700元。
4、在某些情況下,其他法例已對公司名稱中采用某些字及詞作出規(guī)管,不當地使用該等字及詞會構成形式罪行,舉例如下:
(1) 根據《銀行業(yè)條例》 (香港法例第155章)的規(guī)定,未經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稱中采用[銀行] (“Bank”)一詞,即屬違法。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的規(guī)定,除了該條例界定為[交易所] (“Exchange Company”)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證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或[聯合交易所] (“Unified Exchange”)或其他變體用于公司名稱,違反這項條文會構成刑事罪行。
(3) 除《專業(yè)會計師條例》 (香港法例第50章)界定的執(zhí)業(yè)法團外,任何公司如把“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public accountant”的稱謂企業(yè)在香港上市的流程,或英文縮寫“C.P.A.”或“P.A.”,或[執(zhí)業(yè)會計師]、[核數師]或[審計師]的字樣用于公司名稱,也屬違法。
解析注冊香港公司的弊端
注冊香港雖然有諸多的好處,但是不是所有的經營個體、機構都適合注冊香港公司呢?了解了注冊香港公司的利弊,我們就能很好地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考慮是否選擇注冊香港公司
A、香港公司是在香港成立的,屬于離岸公司,受香港公司法約束企業(yè)在香港上市的流程,所以所有香港公司都不能處理人民幣業(yè)務。雖然現在國家政策有意實行人民幣結算試點,但是具體政策并未出臺。無論是在香港開設本地銀行帳戶還是在大陸開設離岸帳戶,都是不能夠接收人民幣的。
B、香港公司并不是萬能的,注冊香港公司后如果是做國際貿易比較合適,但是如果從事國內銷售并不合適,因為香港公司是不能開除發(fā)票的。
C、香港公司成立后每年是需要年審年報的,此環(huán)節(jié)會產生幾千元的年審費用,對于SOHO來說成本會相應增加一些。
D、香港公司不能在大陸租用寫字樓掛牌經營,內地工商部門是不承認你的香港公司注冊證書的,因為你的公司不是在大陸注冊,在大陸沒有任何經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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