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今天遇到一位財務朋友給我打電話,說是企業(yè)自然人要股權轉讓,溢價太多面臨的20%個稅太高,想采取分次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方式來實現(xiàn)延遲繳納個稅,第一次支付股權轉讓款1萬元,后續(xù)分次支付,這樣想實現(xiàn)延遲納稅。
上述納稅籌劃的思路可行嗎?
答復:不可以。
股權轉讓款分期支付的,應在第一筆款項支付時按照全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xié)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jù)表明股權已發(fā)生轉移的情形。
案例二
今天遇到一位財務朋友給我打電話,說是企業(yè)目前主要是從事剛剛竣工的商鋪的房產轉租,由于該企業(yè)屬于一般納稅人激進的稅收籌劃,若是按照9%開票納稅,增值稅稅負太高,沒有進項稅抵扣,想采取簡易計稅的方式繳納增值稅5%,反正簡易征收不需要稅局審批。
上述納稅籌劃的思路可行嗎?
答復:不可以。
你租入不動產的時間屬于2016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應該是9%增值稅。
提醒:若是你單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稅率取決于你租入不動產的時間。
1、若是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是9%增值稅。
2、若是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參考一:《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12366熱點問題解答(一)》中提到:關于轉租不動產如何納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按照納稅人出租不動產來確定。因此,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激進的稅收籌劃,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
參考二: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案例三
今天遇到一位財務朋友給我打電話,說是年底了,企業(yè)好幾個自然人股東從公司都有大額個人借款,肯定不會歸還了,由于都是掛在“其他應收款”科目,擔心稅務風險太大,說是準備調整到“預付賬款”科目,想避免視同分紅個稅的風險。
上述納稅籌劃的思路可行嗎?
答復:不可以。
對于自然人股東的借款,不管你計入了哪個會計科目,只要是屬于借款的實質,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參考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參考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20號)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征稅。
總結
稅務籌劃的前提是遵循稅法規(guī)定,本著納稅遵從的原則,你可以設計你的符合商業(yè)目的的交易結構,從而實現(xiàn)你企業(yè)的稅負合理化降低!但是一定不能違法,這是大前提。
財務人員可以利用稅收優(yōu)惠政策來節(jié)稅,但是一定要正確恰當?shù)乩谜撸灰崆愂照?,利用?yōu)惠政策不要過于激進,應慎用政策,吃透政策背后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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