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是指進行稅收籌劃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稅收籌劃并不是在任何條件和環(huán)境下都可以進行的。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稅收籌劃,也不知道什么是稅收籌劃,而發(fā)達國家已經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實踐著稅收籌劃并已將其發(fā)展為一項非常有前途的產業(yè),這種截然相反的狀況與是否具備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具有很大關系。不具備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就無法進行稅收籌劃,也不容許有稅收籌劃的存在,而一旦具備了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稅收籌劃就會如雨后春筍一般冒出來,這同樣是不以個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因此,探討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是研究稅收籌劃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理論問題。我們認為,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稅收法治的完善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一、稅收法治的完善
稅收法治是實現了稅收法律主義以及依法治稅的一種狀態(tài)。稅收法治的完善的基本前提條件是稅收立法的完善。稅收法治的完善之所以是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是因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籌劃活動,而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則一方面無法確定自己所進行的籌劃是否處于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也就無法區(qū)分自己的行為是稅收籌劃還是違法避稅甚至偷稅稅務籌劃的基本前提是,另一方面,稅法不健全,納稅人往往通過鉆法律的漏洞來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效果,而沒有必要進行耗費精力和人力、物力的稅收籌劃行為。
稅收籌劃首先在稅收法治比較完善的國家興起也在某種程度上驗證了我們的觀點。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沒有出現稅收籌劃,甚至沒有人提出稅收籌劃,與我國稅收法治建設的水平較低有很大關系,目前我國正在加緊進行稅收法治建設,依法治稅的口號也提出了許多年,這樣,客觀上就為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個發(fā)展的空間。我們相信,在未來二十年,我國的稅收法治建設將提高到一個較高的水平,因此,稅收籌劃的發(fā)展前景也是非常樂觀的。
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納稅人權利保護也是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因為,稅收籌劃本身就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稅負從輕權的基本體現。稅收是國家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對具備法定稅收要素的人所為的強制征收,稅收不是捐款。納稅人沒有繳納多于法律所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的必要。納稅人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選擇稅負最輕的行為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由法治國中“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的基本要求。如果對納稅人權利都不承認或者不予重視,那么作為納稅人權利之一的稅收籌劃權當然得不到保障。世界稅收籌劃比較發(fā)達的國家都是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善的國家,而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善的國家也都是稅收籌劃比較發(fā)達的國家。
我國的稅收籌劃之所以姍姍來遲,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不重視納稅人權利保護。目前仍有人沒有從納稅人權利的角度來認識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的基本前提是,把稅收籌劃認定為納稅人投機取巧、與國家爭利益的行為,這是不利于稅收籌劃事業(yè)發(fā)展的。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應當得到整個社會的鼓勵與支持。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水平在不斷提高,因此,稅收籌劃也必將在納稅人行使自己權利的過程中不斷發(fā)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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